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 分享网址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一个人从早晨到晚上,可能时时都在面临着和他人签合同的场景。诸如买早餐、逛超市那就会面临一个买卖合同,坐公交上班就是一个运输合同,租房子住就会面临一个租赁合同,找朋友借款那就是一个借款合同等等。
合同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达成意向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形式。有人说从早到晚哪有什么合同,我又没有签字怎能说自己和别人达成了某项合同呢?因为有些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这个合同就成立了。
诸如到超市买一瓶饮料,消费者只需要到货架上取下饮料并在收银台支付相应的价款,就相当于履行了主要义务,若超市收取了这一价款,则购买饮料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这一过程并不需要签所谓的书面合同。
既然合同和日常生活联系这么紧密,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典(草案)》,当然需要在合同编对有关合同进行详细的规范。《民法典(草案)》一旦通过并开始实施,如今的《合同法》将会废止。《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分编大体继承了《合同法》分则中的典型合同内容,不过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也增加了一些典型合同的种类。
那么,《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增加的典型合同有哪些,以及对未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保证合同
所谓的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日常生活中听到的比较多,《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结合《合同法》有关保证的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将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单列,足以说明保证合同的重要性。
2、保理合同
一听到保理两个字,大家也许会觉得很陌生,所谓的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特别要注意的是,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举个例子,王五对张三有一笔应收账款100万,王五作为债权人将这100万的债权转让给赵六,并和赵六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赵六获得这100万债权后给王五提供一笔90万的现金,同时还约定赵六可以向张三要账,当要回100万后扣除先前提供的90万,剩下的10万作为服务费用归赵六所有。这个例子里面赵六和王五签订的那个书面合同就是保理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一直被很多小区业主所诟病的一个行业,某些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斗争”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专门将物业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独立出来,足以说明从国家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这里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4、中介合同
其实中介合同和《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是一个意思,同一个东西换了一种说法而已。居间合同和中介合同在法理上是一个意思,用“中介”二字更能通俗易懂。
所谓的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部分主要内容同原先的居间合同差不多,不过新增加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范。
5、合伙合同
合伙在日常生活中见得非常之多。合伙合同就是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一部分对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利润的分配及合伙亏损的承担和合伙债权、债务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范。
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编专门对准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现在说一说准合同是怎么一回事。
所谓的准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而准合同是单方意思表示,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所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通俗地说就是无缘由的为他人做事,是典型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一般会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自己单方面做的事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那么就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一种是自己单方面做的事情,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管理人将不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若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不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过这种情况也有例外,若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取得的不当利益,这也是单方面的行为。对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典型的不当得利就是甲为归还乙的欠款1万元,给乙网上转账,结果甲输错账号将1万元转给了丙。对丙来说这1万元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获利。而乙获得这1万元是基于和甲的借款合同,这是有法律根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虽然此次《民法典(草案)》横空出世,在合同编部分新增了一些典型合同,但是这些合同规范的主要内涵也是继承了《合同法》的主要精神,并没有什么颠覆性的变化,因此对未来社会生活并不会带来特别巨大的影响。不过,随着对一些典型合同规范的更加明确,未来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也会变得更加的顺畅,也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