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明实动态

明实速递|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新就业形态下,代驾司机通过平台接单,与乘客达成交易,向平台支付信息服务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高频争议点。与传统的用工形态不同,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信息服务协议》《代驾服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确立合作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成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首次在指导性案例层面明确了代驾场景的裁判规则。该案例基本案情如下:秦某丹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平台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实际履行中,平台统一派单,秦某丹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其仅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代驾服务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平台根据接单率对司机实施赠送或扣减金币等奖罚措施,并对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存在明显异常的账号采取封禁等风控措施。后秦某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秦某丹的诉讼请求。

指导性案例240号的裁判要点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必要运营管理”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界限,平台制定服务标准、开展安全培训、实施数据风控等措施,属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所必需的管理行为,不能仅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代驾司机是否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因素进行认定。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劳动者与该企业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0号

公众号二维码.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