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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速递|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企业作为经纪人,招用网络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以网络直播手段推销各类产品。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认定网络主播是否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实质审查。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存在用工事实,体现出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则更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以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主要约定:1、公司担任王某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图文、音视频事务的独家经纪方;2、王某收入按月交易金额计取,含保底费和提成,扣除必要费用后双方按比例分成;3、王某有权对结算提出异议;4、王某须按公司安排准时到岗、完成工作事项,不得私自行动或擅离岗位;5、合同明确声明: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因此建立劳动关系。

合同实际履行中,王某在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之前,其账号已有近100万粉丝,合同签订后,王某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由其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粉丝量逐步涨至200万以上,王某在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在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之前,王某曾与案外公司签署过经纪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驳回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如下:1、从签约合意看,合同明确排除劳动关系,且经双方多次沟通确认。王某还就核心收益分配条款作了有利于己方的修改并写入合同,说明其对重要条款具有充分的谈判议价能力,并非被动接受格式合同。2、从合同内容和目的看双方合作本意是借公司孵化提升王某在自媒体平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再通过商业活动获利并按约定分配。合同主要约定经纪事项、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明显不同。综上所述,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依法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答网精选答问中也有关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内容。如果企业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的,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劳动管理行为,综合、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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