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4 浏览次数: 分享网址
劳动者当月从原公司离职,随即入职新公司,当月的社保已经由原用人公司缴纳至月末,新公司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当月的社保,如果劳动者在当月社保关系尚未完成转移的阶段发生工伤,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工伤保险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职工在未参保状态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须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3期《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亦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和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新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参保义务不因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且而豁免,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引起高度的注意义务,认真审查职工的各项入职材料,如离职证明原件、社保缴费截图等,确保职工从上一家公司离职,且不存在异常参保的情况。即使劳动者当月已由原单位参保,新单位即时参保的法定义务不可替代,仍须独立申报,自入职当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办理相关社保缴费的转移手续,否则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与社保局和原用人单位无关,由新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