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2 浏览次数: 分享网址
2026年6月,北京某摊贩“鹅腿阿姨”因长期用鸭腿冒充鹅腿售卖,期间多名学生曾反映肉质发绿,“鹅腿阿姨”解释为“葱叶榨汁腌制”,拓客至北京国贸CBD被顾客识破举报而冲上了热搜。“鹅腿阿姨”在微信群公告承认原材料为鸭腿,“鹅腿阿姨”是一直以来的习惯叫法,不存在欺诈行为,将鸭腿冒充鹅腿售卖,“鹅腿阿姨”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鹅腿阿姨”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虚假宣传行为,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责任
将鸭腿冒充鹅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虚假宣传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法律责任
将鸭腿冒充鹅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该鸭腿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检测,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菌落超标、腐败变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刑事法律责任
“鹅腿阿姨”对鸭肉冒充鹅肉卖是完全知情的,主观上是明知的,即使鸭肉属于合格的产品,也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果鸭腿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鹅腿阿姨”十余年来的火爆出圈与如今的暴雷对比消费的是社会公信力,流量是把双刃剑,带来信任的同时风险也不断攀升,消费者购买甚至不断复购的不仅是产品本身,更是对商家出品的信任,市场大浪淘沙,长久的生意靠的是稳定出品、真材实料、诚信经营,短暂的流量终将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