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9 浏览次数: 分享网址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其中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意味着根据规定,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后,进行出租。
根据通告,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意味着,未经警方许可,出租人不能提供日租、钟点房服务。
另外,根据通告内容,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据了解,从即日起至今年底,江苏省将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力求通过近5个月的全面攻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暴恐案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